張景生與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河北冶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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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法院

(2019)冀0404民初441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民事

一審

裁定書

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張景生,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少波,河北辰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超,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新鵬,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河北冶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士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立虎,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書芳,男,該公司員工。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景生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424元,由原告張景生負擔。

審判員王韋
書記員胡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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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