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縣人民法院
民事執(zhí)行裁定書
(2020)豫1627執(zhí)保511號之一
申請人:河南太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縣謝安路中段。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該行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海山,該行資產部總經理。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云三,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太康縣雙鑫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縣謝安路東段(德銀院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7349462419Y。
法定代表人:張瑞,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太康縣金剛棉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縣板橋鎮(zhèn)謝家行政村大軒莊。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70508964902。
法定代表人:軒金剛,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軒敏義,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qū)。
太康縣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187號民事裁定書無標的物可實施保全,應予結案。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員劉安峰
書記員連瑞瑞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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