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與某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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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8246號

原告:丁某某,女,漢族,住址深圳市龍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某,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
被告:陜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月5日,原告通過“某某公寓”微信公眾號平臺與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簽訂《資產委托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原告將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龍崗區(qū)房屋委托給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管理,委托期間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止,租金每月4881元,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繳納1個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第八條第(四)項約定,如出現被告延遲交付租金滿15個工作日,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應賠償原告兩個月租金。合同第九條約定,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協(xié)議的任何條款,除本協(xié)議另有約定以外,違約方需向守約方支付兩個月違約金。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接收房屋后將房屋出租給第三方。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2月至8月租金,后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未付任何款項。原告與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租期到期后,租客以租期未到期為由拒絕搬離,原告已向法院起訴要求租客返還房屋。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系法人獨資有限公司,其股東為被告陜西某某公司。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為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提供平臺服務?,F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已停止經營。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簽訂的《資產委托
管理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該
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為《資
產委托管理服務合同》,但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來看,被告
某某公司實際履行的是承租人義務,故雙方之間存在租賃合
同關系。原告簽訂合同后將房屋交付被告,履行完合同約定
義務;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接收房屋后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
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向原告交付2020年2月至8月租金后未支
付剩余租金,存在違約行為。因原告尚未收回房屋,存在租
金損失,該損失系被告深圳某某公司造成,應當由被告深圳
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至房屋實際返還之日止租金損失。原告
要求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房屋實際返還
之日止的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
告深圳某某公司賠償兩個月租金9762元,符合合同第八條第
(四)項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深圳某某公
司支付兩個月租金9762元的違約金,符合合同第九條的約
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支付其律師
費支出5000元,沒有合同約定,且原告尚未實際支出該費用,
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因被告陜西某某公司系被告深圳某某
公司的唯一股東,其不能證明股東財產獨立于被告深圳某某
公司財產,應當對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為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提供平臺服務,應
當對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
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七百零三條、第七百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
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
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丁某某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原告房屋實際返還之日止的租金,暫計至2020年11月30日為14643元;
二、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丁某某賠償9762元;
三、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丁某某支付違約金9762元;
四、被告陜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0元,由三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7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780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艾小亮
書記員陳樹秋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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