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某某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縣支行與被告吉某普、楊某珍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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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喜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晉0823民初1036號

原告:中國某某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縣支行,住所地:聞喜縣。
法定代表人:郭某輝,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林,1988年5月9日出生,漢族,聞喜縣居民,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吉某普,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漢族,聞喜縣居民。
被告:楊某珍,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漢族,聞喜縣居民,系吉某普之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吉某普、楊某珍系夫妻關系。2018年4月28日,原告某某銀行某某支行與二被告簽訂了《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二部分專屬條款約定:第一條當事方貸款人(甲方):某某銀行某某支行,借款人(乙方):吉某普,第二條授信額度為人民幣(大寫)伍萬元整,(小寫)50000元。第三條額度期限為36個月,自額度生效之日起算。額度存續(xù)期內的前24個月為客度支用期,乙方可以申請支用借款,額度內單筆支用借款最長期限為12個月,額度項下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過額度存續(xù)期到期日。被告楊某珍作為共同借款人簽字。同日,借款人吉某普填寫《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E捷貸開辦申請單》一份,原、被告又簽訂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E捷貸開辦協議》一份,二被告以藥材種植為由向原告貸款50000元,約定年利率為15%,貸款期限為12個月,從2018年4月28日起到2019年4月28日止,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依據借款合同第十二條第二項之約定,被告違約不按期還本付息,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30%確定罰息,第五十四條約定了違約責任情形,若被告違約,原告宣布本合同的一切債務提前到期,并以法律手段追償貸款,被告還應賠償原告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合理必要的支出。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通過電子銀行向被告吉某普的賬戶發(fā)放貸款50000元。合同履行中,二被告未能按時還本付息,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累計歸還本金7842.95元,利息7500.03元,罰息406元,尚欠本金42157.05元。2019年5月13日后,被告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結息。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一份、《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E捷貸開辦申請單》、《小額E貸業(yè)務開辦協議》各一份、二被告借款信息及還款流水信息二份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二被告從原告某某銀行某某支行借款50000元,到期未能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已經構成違約,理應清償。關于利息部分,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年利率為15%,逾期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30%,本院予以支持?,F原告要求二被告清償未還的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某珍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答辯與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決。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吉某普、楊某珍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某某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縣支行借款本金42157.05元及利息、罰息(利息按年利率15%計算,罰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30%,從2019年5月1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3元,減半收取計426元,由被告吉某普、楊某珍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許潔瑩
書記員翟錦錦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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