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合同糾紛(2021)晉05民終95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陽城縣殘疾人綜合服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陽城縣城內南城路4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許某,任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生于1967年7月21日,漢族,陽城縣人,農民,公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山西給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陽城縣殘疾人聯(lián)合會,住所地:陽城縣五中行政辦公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陳學軍,任理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某,山西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山西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許某,男,生于1957年10月24日,漢族,陽城縣人,陽城縣殘疾人綜合服務公司退休職工,現(xiàn)住陽城縣,公民身份號碼:×××。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7年8月1日,許某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劉某人民幣伍仟元整款項用途說明照相往來款”欠條上有被告許某的簽名和印章,主管人批準處蓋有尚德培訓學校財務專用章。尚德培訓學校由殘疾人培訓學校更名而來,殘疾人培訓學校于2010年9月30日經陽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陽人社字[2010]70號文件批復同意成立,并經陽城縣民政局審查批準登記。屬于民辦非企業(yè)教育培訓機構。2010年6月29日陽城殘聯(lián)陽殘字[2010]16號文件認命許某為殘疾人培訓學校校長。該學校投資人為殘疾人服務公司,認繳注冊資本金額為30000元,實際繳納出資額30000元,出資比例100%。殘疾人服務公司股東為陽城殘聯(lián),持股比例100%,法定代表人為許某,企業(yè)經營狀況為存續(xù)。2016年12月12日,經陽城縣人社局陽人社函字[2016]29號文件批復,同意殘疾人培訓學校更名為尚德培訓學校。2019年12月31日尚德培訓學校以無法正常經營為由申請于2019年12月31日起終止辦學。并成立清算組進行了清算,清算報告顯示,該校負債總額463206.53元,均為應付款項下欠付殘疾人服務公司463206.53元,此債務全部移交出資人殘疾人服務公司。該校清償債務后,剩余資產13530.15元歸出資人所有。清算報告對案涉?zhèn)鶆諢o相關反映。2020年5月19日,尚德培訓學校注銷登記。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許某給原告劉某出具的欠據(jù)上有尚德培訓學校的印章,許某時任該校法定代表人,其出具欠據(jù)系其職務行為,該校應對此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尚德培訓學校已注銷并進行了清算,尚德培訓學校的前身殘疾人培訓學校由殘疾人服務公司全額出資設立,殘疾人服務公司作為該校唯一出資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陽城縣尚德培訓學校的全部債權債務。原告要求被告殘疾人服務公司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雙方未約定,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許某、被告陽城縣殘疾人聯(lián)合會主張權利,于法無據(jù),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陽城縣殘疾人綜合服務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劉某照相款5000元;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陽城縣殘疾人綜合服務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許某作為尚德培訓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向劉某出具欠據(jù),加蓋有學校公章,故許某此行為系職務行為,尚德培訓學校應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殘疾人服務公司上訴以劉某所持“欠條”中載明是會計保存聯(lián)為由主張該欠條不能作為債權存在的有效憑證,但許某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一、二審中陳述“條是正規(guī)的,對欠條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說明劉某與尚德培訓學校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故該理由不能作為實質性抗辯,本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殘疾人服務公司上訴主張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1994年3月26日法復3號)指出,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本案中,許某于2017年8月1日向劉某出具“欠條”時雙方并未約定履行期限,符合上述批復規(guī)定的情形,訴訟時效應自許某出具欠條的第二天起算,即2017年8月2日。訴訟時效因權利人提起訴訟而中斷,劉某第一次訴至法院的時間為2020年7月29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訴訟時效應重新起算。故劉某于2021年4月6日訴至法院,并未超過三年訴訟時效。
殘疾人服務公司上訴主張尚德培訓學習的成立系該公司受陽城殘聯(lián)的委托成立的,該公司不應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其二審提供的陽人社字[2010]70號等文件材料不足以證明該主張,且據(jù)本案查明事實該公司系尚德培訓學校的唯一出資人,一審據(jù)此認定由殘疾人服務公司支付劉某5000元照相款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殘疾人服務公司的上訴主張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陽城縣殘疾人綜合服務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董麗萍
審判員??祁俊
審判員??何向麗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劉穎
書記員??郭昕
?
2021-07-07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