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與翟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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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陵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豫1423民初1699號

原告:袁某,女,漢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告:翟某,男,漢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寧陵縣。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關系。2020年4月3日被告翟某向原告袁某借款,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借給被告10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條一份,并約定利息月息1分,承諾2021年4月3日一次性歸還。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無果,特訴至法院,當庭要求被告償還原告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從2020年4月3日起按月息1分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為民間借貸關系。原告方當庭提交了相關證據,而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認定被告翟某欠原告袁某100000元本金的事實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計算,雙方約定利息月息1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自2020年4月3日起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至還清之日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翟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給原告袁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3日起按月息1分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翟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供副本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徐書磊
書記員王莉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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