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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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湘1022刑初168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審。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隊宜章支隊處以行政罰款一千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并積極繳納罰金,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隊宜章支隊處以行政罰款一千元,應當折抵相應罰金。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現(xiàn)及宜章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罰金已繳納清)。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王樂凱
人民陪審員李學亮
人民陪審員李四梅
法官助理段平慧
書記員謝雪梅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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