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劉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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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003民初2597號

原告:陳某,女,漢族,1971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qū)。
被告:劉某1,男,漢族,1967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qū)。

依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結(jié)合庭審中查明的有關情況,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系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年××月××日在許昌市××區(qū)××村按當?shù)仫L俗辦理了結(jié)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但原被告以夫妻名義于當?shù)厣?。另,原、被告?994年2月9日婚生一子,取名劉某2,現(xiàn)已成年。
另查明,原告陳某曾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豫1003民初1569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本案中,原、被告于××××年××月××日舉行了結(jié)婚儀式,雖至今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但原被告以夫妻名義于當?shù)厣?,其二人的夫妻關系已為當?shù)厝罕娬J可,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認定原、被告二人構成事實婚姻關系。雙方于1992年舉辦結(jié)婚儀式,婚后育有一子,雙方應當是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礎。經(jīng)本院充分向原告、被告及其子了解情況后得知,雙方婚后不常生活在一起,上述客觀情況較易引發(fā)雙方的一些誤解和爭吵。原被告夫妻之間本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積極溝通,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稱其夫妻感情已經(jīng)徹底破裂,與被告所述并不一致,且其提供的相關證據(jù)并不能予以充分證明,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馮濤
書記員王譽嫻(兼)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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