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侵權責任糾紛(2021)甘1227民初140號
原告:甘肅省隴南市徽縣某某村委會,住所地:甘肅省隴南市徽縣。
法定代表人:杜某,住甘肅省隴南市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住甘肅省隴南市徽縣。
原告:徽縣某某村民小組。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1,住甘肅省隴南市徽縣。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甘肅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2,住甘肅省隴南市徽縣。
結合以上證據及庭審,本院查明以下事實:被告系徽縣某某社村民,在被告家院落旁邊是從316國道(即被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土地登記表中的“華雙公路”)通往生態(tài)園的農用道路,途經徽縣某某社。2020年3月,二原告按照上級通知對該農用道路進行了硬化。2021年1月19日,二原告以被告挖硬化路面路基的行為侵犯了二原告對該農用道路的所有權而訴至本院。
另查明,本案爭議硬化道路路基未砌護坡,仍是土質結構?;湛h本地雨水充沛,土質結構硬化路面路基容易垮塌。結合原告提交的土地登記表,被告的房屋四至應該為:東至主房后檐滴水后推0.5米處為界、南至牛圈后滴水處為界、西至主房前滴水處前推5米處圍墻外根為界、北至主房北山墻外推0.5米處為界。現(xiàn)在被告家房屋后檐靠近爭議農用道路路面搭建了石棉瓦棚子和彩鋼瓦棚子,并在棚子下面堆放了雜物。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一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xù)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guī)定。本條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本案爭議道路路面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被告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未經規(guī)劃批準搭建棚子、堆放雜物侵犯了原告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被告應當返還侵占的集體土地,拆除其在宅基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范圍以外(即超出“東至主房后檐滴水后推0.5米處為界”)侵占集體土地而搭建的棚子等違法建筑。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恢復土地原狀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交證據證明被侵占土地的原狀,故對該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侵占的集體農用道路(即超出被告宅基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四至中“東至主房后檐滴水后推0.5米處為界”范圍以外的土地);
二、被告張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拆除其在侵占的集體農用道路上搭建的棚子等違法建筑;
三、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張某2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白江峰
法官助理李婷
書記員劉小燕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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