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與夏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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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寧0202民初2164號

原告:姜某,住石嘴山市。
被告:夏某,職業(yè)不詳,住石嘴山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夏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向姜某借款,姜某分別于2019年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30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夏某支付借款60000元、10000元、20000元,共計90000元。2020年8月2日,夏某向姜某出具一張借條,約定借款于2021年1月31日前歸還,未約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夏某至今未償還,糾紛成訴。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貸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姜某提交借條、中國工商銀行境內匯款電子回單能夠證明姜某與夏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姜某依約支付夏某借款90000元,夏某亦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夏某至今未償還案涉借款,已構成違約。姜某主張夏某償還其借款900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夏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其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姜某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夏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姜某借款本金90000元。
如義務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0元,減半收取計1025元,由夏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馬婷婷
書記員范抒意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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