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與卑某某物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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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物權確認糾紛(2021)遼1281民初1841號

原告:郭某,男,漢族,住調兵山市。
被告:卑某某,女,漢族,住遼寧省鐵嶺縣。

經審理本院認定如下事實:原告郭某與被告卑某某于2009年1月19日簽署離婚協議約定,登記在原告郭某名下位于xx區(qū)(房屋產權證:××號)房屋歸原告郭某所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交的離婚協議書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足以認定,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依約履行。原告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卑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視為對訴訟權利的放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依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登記在原告郭某名下位于xx區(qū)(房屋產權證:××號)房屋為原告郭某個人所有;
二、被告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原告郭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卑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芳
法官助理??楊?光
書記員??肖富元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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