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湘0923民初1730號
原告:王某利,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東坪鎮(zhèn)。
被告:黃某,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漢族,住安化縣。
根據(jù)原告的當庭陳述以及采信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案件事實:2021年1月19日,被告黃某向原告王某利借款5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向王某利借款50000元,借期為三個月,2021年4月18日前歸還”,被告黃某以借款人的名義在該借條上簽字確認。當日原告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被告給付借款30000元,通過現(xiàn)金給付20000元,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未償還。2021年6月7日,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黃某向原告王某利借款50000元,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條為證,且沒有證據(jù)證實該借貸關系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原告依約履行了給付義務,但被告未按約定履行償還義務,故原告王某利要求被告黃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王某利借款本金5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黃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如義務人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李勝平
法官助理楊睿
書記員吳貝芬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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