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毛某等與李某贍養(yǎng)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534字數(shù) 1364閱讀模式

雅安市名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贍養(yǎng)費糾紛(2021)川1803民初740號

原告:李某1,男,生于1947年2月5日,漢族,身份證住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qū)。
原告:毛某,女,生于1947年2月1日,漢族,身份證住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凱,四川正量律師事務所(援助)律師。
被告:李某2,男,生于1967年6月4日,漢族,身份證住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qū)。
被告:李某3,女,生于1968年9月9日,漢族,身份證住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qū)。
被告:李某4,女,生于1970年8月10日,漢族,身份證住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qū)。
被告:李某5,男,生于1972年8月11日,漢族,戶籍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qū)。
被告:李某6,男,生于1976年12月20日,漢族,身份證住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李某1、毛某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共育有三子二女,分別為:李某2、李某5、李某6、李某3、李某4,五子女均已成家立業(yè)。2004年8月,長女李某3離婚后回到娘家與二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多年來相處尚可;二原告的其余子女也時?;丶姨揭暥?,一家子家庭關系良好,未見較大矛盾。2017年,被告李某2與李某3因戶口本使用發(fā)生糾紛后,一家人漸生嫌隙,關系緊張;2019年,與二原告共戶的李某6因兒子學業(yè)需要分戶,并提出相關家庭財產(chǎn)處理意見,也與李某3產(chǎn)生糾紛。二原告夫婦年老體弱,已喪失勞動能力,僅有每月200元的補貼作為生活來源,生活、醫(yī)療均需要子女扶助;因子女間不和諧,二原告的贍養(yǎng)事宜遂成問題。此后,就二原告的贍養(yǎng)事宜,五子女意見不一,在當?shù)鼗鶎痈刹康恼{(diào)解下,二原告與其五子女協(xié)商達成初步意見,但未能得到有效執(zhí)行,原告遂訴至本院,提出其訴訟主張。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證明、贍養(yǎng)協(xié)議、調(diào)解協(xié)議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贍養(yǎng)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亦是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作為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jīng)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且應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子女對于患病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還應當提供醫(yī)療費用和護理。本案中,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作為原告的子女由二原告撫養(yǎng)成人,理應承擔法定的贍養(yǎng)義務且不應附加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條件。二原告主要生活地在農(nóng)村,每月已有200元補貼,因此本院參考四川省域內(nèi)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綜合各方意見,酌情確定由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每人每月給付二原告李某1、毛某生活費400元為宜,二原告月生活費累計2000元。
綜上,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從2021年6月起于每月10日前分別支付原告李某1、毛某生活費各200元,每月生活費合計2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1、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員代先洪
書記員白德霞

2021-07-01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