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陽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2021)湘0481刑初218號
公訴機關耒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平,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陽市,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耒陽市,租住在耒陽市。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耒陽市公×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耒陽市公×局取保候審,同年4月20日被耒陽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5月25日被本院決定并由耒陽市公×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耒陽市看守所。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劉某平手機上收到一陌生人的短信稱可以帶其賺錢,被告人劉某平在該陌生人指引下在自己的手機上下載加密聊天軟件蝙蝠APP,并在軟件上加對方為好友,對方讓被告人劉某平提供銀行卡及手機卡,被告人劉某平便在中國銀行耒陽支行、中國郵政銀行耒陽支行辦理了兩張銀行卡用于接收錢款。2020年12月,被告人劉某平辦理的銀行卡開始有錢轉入,對方就指引被告人劉某平用其手機號和身份證注冊火幣網賬號,用轉入到其兩張銀行卡中的錢款在火幣網的平臺上購買比特幣,對方承諾每購買10000元比特幣賺取50元傭金,從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劉某平的中國銀行卡、中國郵政銀行卡共計轉賬280余萬元。期間,被告人劉某平的中國銀行卡在2020年12月12日、2021年2月7日、2021年2月24日分別被山東省、四川省、黑龍江省公×機關凍結,被告人劉某平在銀行卡交易明顯異常的情況下,仍繼續(xù)操作為他人接受賬款,被告人劉某平通過接收賬款購買比特幣,共非法獲利14000余元?,F查明,被害人張某1被詐騙的84000元、被害人唐某被詐騙的171605元、被害人張某2被詐騙的80000元均轉至被告人劉某平的中國銀行卡內;被害人齊曉芹被詐騙的520000元轉至被告人劉某平的中國郵政銀行卡內。
另查明,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劉某平在接到辦案民警的電話后,主動到公×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害人唐某、張某2、齊某、張某1的陳述,證人相某、李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平的供述與辯解,到案經過,接報案登記表,現場檢測報告,劉某平的中國銀行個人賬號交易查詢,劉某平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交易明細,劉某平的中國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異常及凍結情況,戶籍證明,情況說明,補充偵查情況說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平為他人提供銀行卡、手機號用于接收違法犯罪所得錢款280余萬元,在銀行卡多次被凍結后,仍為他人接受賬款,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平被公×民警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庭審過程中自愿認罪,是自首,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調整后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平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四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梁曉亞
人民陪審員謝愛國
人民陪審員陳軍
代理書記員謝小蘭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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