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愛輝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黑1102民初1137號
原告:趙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漢族,個體,現住黑龍江省嫩江市。
被告:于某,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現住黑河市愛輝區(qū)。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8年3月14日,趙某與于某在黑河市愛輝區(qū)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了《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第三條約定:“關于房產處理事項:有一住房,位于陽光嘉園2號樓4單元502室,此房歸女方所有。”案涉房屋坐落于愛輝區(qū)西南棚戶區(qū)改造A區(qū)(陽光嘉園2號樓),房屋所有權證號為黑房權證愛輝區(qū)字第××號,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趙某,共有情況為共同共有,共有人于某、趙某。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guī)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趙某與于某以離婚為目的達成的《離婚協議》第三條關于房產的處理的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彪x婚前,案涉房屋為趙某、于某共同共有,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本案案涉房屋歸女方(趙某)所有,該約定并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故于某負有協助趙某辦理案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為趙某單獨所有的義務。因本案系離婚后財產爭議,僅對《離婚協議》中與本案有關的條款的效力進行認定,不做全面判定,故對趙某要求確認原告和被告之間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趙某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法釋〔2003〕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協助原告趙某將愛輝區(qū)西南棚戶區(qū)改造A區(qū)(陽光嘉園2號樓)房屋所有權證號為黑房權證愛輝區(qū)字第××號的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為趙某單獨所有;
二、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后150元,由被告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尚慶斌
書記員王瑩瑩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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