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同翔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胡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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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事(2021)湘01民終660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沙同翔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寧鄉(xiāng)市金洲新區(qū)恩吉創(chuàng)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蔣分祥,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湘楠,湖南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某,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曉明,湖南鴻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湖彪,湖南鴻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14日,胡某入職同翔公司處從事電焊工工作。2019年5月21日,胡某在工作中受傷,傷后在長沙南雅醫(yī)院治療,住院23天,同翔公司未派人進行護理。出院診斷:左手拇指末節(jié)挫裂傷。出院醫(yī)囑:1.保持傷口清潔、適時換藥、防止感染;2.加強營養(yǎng)、加強功能鍛煉;3.定期復查,不適隨診。2019年9月12日,胡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經(jīng)寧鄉(xiāng)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20年7月24日,胡某的傷情經(jīng)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2020年9月16日,胡某向同翔公司發(fā)送《解除勞動關系告知函》一份,載明:“鑒于我在貴公司工作期間,貴公司未依法為我繳納社會保險費、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支付工資等問題,我于2020年9月16日離職解除貴公司與我的勞動關系,特此函告?!敝?,胡某因工傷保險待遇等向?qū)庎l(xiāng)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寧鄉(xiāng)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寧勞人仲案字(2020)673號裁決書,裁決:1.同翔公司支付胡某工資14545元;2.同翔公司支付胡某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28959.94元;3.駁回胡某其他仲裁請求。同翔公司不服該裁決結果,遂釀成訴訟。另查明:2019年4月22日,同翔公司向胡某發(fā)放5000元款項。同翔公司未為胡某繳納工傷保險。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同翔公司、胡某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胡某的工資情況,故一審法院以2019年上年度湖南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108元計算胡某工資的基數(shù)。胡某于2019年2月14日入職同翔公司處,2020年5月21日受傷,此期間工資應為19749.2元(6108元/月×3個月+6108元/月÷30天/月×7天),抵扣同翔公司已向胡某發(fā)放的5000元,同翔公司仍應向胡某支付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間的工資余額14749.2元。寧鄉(xiāng)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按胡某申請,裁決同翔公司向胡某支付工資14545元并無不當,現(xiàn)同翔公司請求不支付胡某工資差額14545元,于法無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同翔公司未為胡某繳納工傷保險,導致胡某不能向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結算,該損失應當由同翔公司承擔。胡某在同翔公司處工作時受傷,同翔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向胡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同翔公司與胡某解除勞動關系后,同翔公司應向胡某支付如下工傷保險待遇: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2756元(6108元/月×7個月);2.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6648元(6108元/月×6個月);3.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6648元(6108元/月×6個月);4.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據(jù)胡某的傷情及治療情況,一審法院酌情確定胡某的停工留薪期為1.5個月,故同翔公司應向胡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9162元(6108元/月×1.5個月);5.住院期間的護理費2341.4元(6108元/月÷30天×50%×23天);6.伙食費230元(10元/天×23天);7.醫(yī)療費471.84元;8.鑒定費200元;9.酌情支持交通費500元;以上合計128957.24元。同翔公司請求不支付胡某工傷保險待遇128959.94元,于法無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另就同翔公司申請對胡某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其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長沙同翔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胡某支付工資14545元;二、長沙同翔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胡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28957.24元;三、駁回長沙同翔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長沙同翔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勞動能力鑒定問題;二、胡某受傷前的工資標準問題;三、胡某工資差額問題。
關于焦點一。關于胡某的傷情,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認定胡某的傷殘等級為拾級。該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行政機關根據(jù)其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且并未被其他有效文書予以撤銷。仲裁機構以及一審法院采信該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作為認定胡某傷殘等級的依據(jù),并無不當。同翔公司關于鑒定事宜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同翔公司提交的工資表并未有胡某的簽字認可,且其亦未提交其他充分的證據(jù)予以佐證胡某的工資標準。一審法院考慮雙方當事人均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胡某的工資情況,故以胡某受傷前上年度湖南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108元計算其工資基數(shù)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因胡某的受傷已被認定為工傷和十級傷殘,同翔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同翔公司依法應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責任。一審法院以6108元/月為基數(shù)認定胡某的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關于焦點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胡某于2019年2月14日入職同翔公司處,2019年5月21日受傷,此期間工資按照6108元/月應計算為19749.2元,抵扣同翔公司已向胡某發(fā)放的5000元,同翔公司仍應向胡某支付該期間的工資余額14749.2元。案涉仲裁裁決書在申請人訴稱中載明“被申請人(同翔公司)補足申請人(胡某)工資差額14545元”,案涉仲裁機構據(jù)此裁決同翔公司支付胡某工資14545元,一審法院對此予以認可并無不當。對同翔公司關于該裁決事項超出了胡某請求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同翔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長沙同翔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黎藜
審判員廖雯娜
審判員孟寶慧
書記員蔣懿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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