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京03民終822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雷某,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漢族,懷北礦山水泥工業(yè)公司退休職工,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1,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漢族,北京運通嘉奧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清,北京市星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2,女,1954年2月14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3,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址北京市懷柔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李某3之妻),1957年9月17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4,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李某4之妻),1960年7月25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原審被告:李某5,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某7與李某9系夫妻關系,生育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于1997年7月8日去世,李某6于2008年2月23日去世,李某9于2019年10月30日去世。李某6與雷某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李某1。2020年11月,雷某、李某1以所有權確認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審理過程中,法院將案由變更為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庭審中,雷某、李某1出具分家協(xié)議書,內容為:“原家庭人員:父:李某7、母:李某9、李某3(二口)、李某4(二口)李某5(一口)、李某6(一口)共計八口人員。原老住宅房屋七間,由于法院占地搬遷,當時分給李某3現(xiàn)金伍佰元整,李某4現(xiàn)金伍佰元整,由各自蓋房使用,李某5、李某6無(因沒成家和父母一起生活)。李某3:以后又從母親李某9借現(xiàn)金叁佰伍拾元整(是從李某5當兵照顧款中撥出,經李某5同意算借款)到今一直無還,證明人,李某9、李某6。李某4:以后又從母親李某9借現(xiàn)金貳佰零陸元陸角叁分整(徐某去鎮(zhèn)辦手套廠上班押金)到今一直無還,證明人,李某9、李某5、李某6。今父母李某7、李某9決定現(xiàn)七間房屋與大兒李某3、二兒李某4無關(如李某3、李某4要參與本院七間房屋,就將李某3、李某4房屋各拿出一間給父母使用八年,如當時父母沒有使用,由李某5、李某6使用八年或折價)?,F(xiàn)將協(xié)議如下:1.現(xiàn)本院人員父:李某7、母:李某9、兒:李某5(三口)、李某6(三口)共計八口人員。2.本院現(xiàn)有房屋正房西邊三間,東邊四間,共計七間。3.經父母李某7、李某9、兄李某5、弟李某6協(xié)商同意,西邊三間房屋由李某5使用,東邊4間由父母和李某6共同使用。4.房屋產權歸父母,父母百年之后西邊三間房屋產權歸李某5,東邊四間房屋產權歸李某6。5.以上協(xié)議一式三份,父母,兄李某5、弟李某6各持一份,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6.以上協(xié)議不許更改,不許添寫,如有變更,需經三方協(xié)商同意。三方簽字蓋章:父母:李某7、李某9(均蓋有李某9印章)兄:李某5(蓋李某5印章并按手?。┑埽豪钅?(蓋有李某6印章并按手?。??!崩啄?、李某1稱分家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李某5、李某6各自簽字按印,父母是他們自己蓋的章,父母不會寫字,只能按手印蓋章。李某4稱,分家協(xié)議一式三份不清楚,分家協(xié)議都是一個人寫的,只有李某5、李某6簽字,我們其他三兄妹都不知道,李某9和李某7不是本人簽字,他們兩人都不會簽字,簽字也是一個人簽的。李某3稱,協(xié)議書都是一個人寫一個人簽的,起訴才知道有這個協(xié)議,是老四李某5要蓋房,李某6不同意,那時候寫的協(xié)議,為什么寫這個協(xié)議沒有經過我們,起碼得有個證明人。經法庭現(xiàn)場撥打李某5電話,李某5表示,分家協(xié)議時李某5問父母要不要找別人,父母說不用找,整個內容是李某5媳婦宮某寫的,是按照父母說的話寫的,當時在場有父母、李某5及媳婦還有李某6及其媳婦,父母簽字是宮某代簽,手印是父母自己按的,章是自己蓋的,協(xié)議應該有兩三份,李某5這有,李某6有一份,父母那有沒有記不住了。
雷某、李某1另提交以下證據(jù):1.李某6的村民建房施工許可證(東至李某10,西至李某5,北至胡同,南至胡同;原宅基地面積東西長13.05米,南北寬12.35米,167.17平方米原宅院有房北房四間長13.05米;批準宅基面積長13.05米、寬12.35米、161.17平方米,批準建筑面積南東西房共六間54.19平方米;落款處蓋有懷柔鎮(zhèn)人民政府公章1991年9月5日),擬證明在分家協(xié)議后該房屋的戶主姓名發(fā)生了變化,戶主寫的是李某6,原宅基地面積161.17平方米,原宅院有房四間,新建南東西房共六間,面積54.19平方米,各一指的是各一處,后是批準面積。這個院落戶主姓名已是李某6。2.后城街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內容:茲證明懷柔區(qū)泉河街道后城街村×號、×號共北房七間,系由原懷柔縣法院占地搬遷。宅基地使用證號懷集建(93)字第×號宅基地使用人:李某9。經家庭協(xié)商于1991年8月30日訂立分家協(xié)議,其東邊四間(現(xiàn)門牌號東園×號)歸李某6所有,西邊三間(現(xiàn)門牌號東園41號)歸李某5所有。特此證明],擬證明訂立分家協(xié)議和分家情況、現(xiàn)門牌號、所有權歸屬。3.股權繼承分割協(xié)議,擬證明李某9病逝后在合作社的股權均已分割繼承,李某9分家單沒有涉及的財產已經進行了繼承分割。4.結婚證、死亡證明、戶口頁,擬證明雷某、李某1與李某6的身份關系及李某6去世時間。5.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擬證明當事人之間關系。6.房產所有證(復印件)、房屋登記表、懷集建(93)字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等,擬證明當時李某9、李某7處分的財產屬于二人合法財產,有處分權。7.房屋現(xiàn)狀照片。李某4、李某2的質證意見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以前搬遷的房子,不是現(xiàn)在雷某、李某1起訴有關的涉案房屋,是另外一處搬遷的;股權分割協(xié)議屬實;村民建房施工許可證是上大隊誰去就給誰開;不認可后城街村民委員會關于分家協(xié)議的證明,不知情;房產所有證認可,是李某9的。李某3的質證意見為:李某9房產證原件在我方處,當時雷某、李某1要變更房產,李某9說放二兒子那放心,等她百年后再分。
庭后,李某5提供另一份分家協(xié)議書,內容與雷某、李某1提交一致,落款簽字蓋章部分為:父母,李某7(蓋有李某9印章)、李某9(蓋有李某7印章并按手?。?,李某5(蓋有李某5印章并按手印),弟,李某6(蓋有李某6印章并按手?。?。李某2、李某3、李某4不認可。
經法庭詢問,雷某、李某1稱涉訴宅院蓋了三次,第一次是1992年,也就是施工證的1991年的;第二次是2003年,所有的廂房上蓋了二層也就是又蓋了六間;第三次是2006年,將正房四間翻蓋,整個翻蓋了上下兩層各四間;1992年蓋了東西南六間廂房,2003年和2006年都是沒有批示翻建的;現(xiàn)在房屋狀態(tài)是1991年一層東西南廂房是有批示的;通過四至可看出提供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產證對應的是涉案房屋。雙方當事人認可李某7、李某9生前與雷某、李某1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雷某、李某1稱除涉案院落外沒有宅基地,李某2、李某3、李某4均稱自己有宅基地。
一審法院認為,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案中,通過施工許可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中標注的四至及宅基地面積情況可以認定為同一處涉案房屋。分家協(xié)議書簽訂內容反映了當時農村風俗習慣,簽訂數(shù)日后懷柔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李某6的村民建房施工許可證,李某6一家對涉案房屋進行翻建,后李某6一家和老人長期在此居住。村委會出具證明,涉案房屋經家庭協(xié)商訂立分家協(xié)議,東邊四間歸李某6所有,西邊三間歸李某5所有。上述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綜合考慮李某2、李某3、李某4另有宅基地,長期未對訴爭房屋進行過管理及主張權利的事實情況,訴爭房屋經分家協(xié)議確認歸李某6所有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認定該事實存在。李某2、李某3、李某4雖不認可分家協(xié)議書,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法院不予采納。李某6去世后,析出其房產份額按法定繼承分配。綜合考慮房屋長期以來居住使用情況、方便使用、減少矛盾糾紛等因素,法院確定涉案房屋相關權益由雷某、李某1享有,酌定雷某、李某1向李某2、李某3、李某4各支付房屋折價款3萬元。李某5表示涉案房屋是李某6的,不要求己方權益,法院不持異議。需要指出的是,因涉案部分房屋未取得相應審批,法院對該部分房屋的處理,不代表對房屋合法性的認定,不能以此對抗行政處罰,不能作為產權歸屬證明或拆遷依據(jù)。判決:一、位于北京市懷柔區(qū)后城街村東園(現(xiàn)門牌號×號)院內一層東、西、南廂房共六間在1991年9月5日北京市懷柔區(qū)懷柔鎮(zhèn)人民政府鎮(zhèn)字第566號《懷柔鎮(zhèn)村民建房施工許可證》批準建筑面積范圍內的房屋歸雷某、李某1所有;二、位于北京市懷柔區(qū)后城街村東園(現(xiàn)門牌號×號)院內一層北房四間在懷集建(93)字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范圍內的房屋歸雷某、李某1使用;三、雷某、李某1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向李某2、李某3、李某4給付3萬元;四、駁回雷某、李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雷某、李某1負擔1325元(已交納),李某2、李某3、李某4各負擔275元(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本院認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一審法院有關訴爭房屋經分家協(xié)議確認歸李某6所有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認定以及相關分割的論述正確,本院不再贅述。
一審中,雷某、李某1自認未經審批手續(xù)于2003年在所有的廂房上加蓋二層和2006年翻蓋正房四間的事實,故一審法院判令涉案宅院正房四間歸雷某、李某1使用,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雷某、李某1所提一審相關判項錯誤等上訴意見,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雷某、李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雷某、李某1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玄明虎
法官助理盧圓圓
法官助理陳亢睿
法官助理向玗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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