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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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19)冀0825刑初146號

公訴機關隆化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隋某。
指定辯護人李寶山,河北益鐸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2日19時許,被告人隋某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254省道隆化縣中關鎮(zhèn)某村路段行駛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同年8月3日,經興隆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9.77mg/100ml,屬于醉酒。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隋某的供述,司法檢驗報告書,現場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查獲經過,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隋某未遵守道路安全法規(guī),無證且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上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8月3日行政拘留十四日折抵刑期十四日,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6日執(zhí)行逮捕兩日折抵刑期兩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閻麗
人民陪審員王尚華
人民陪審員鈔愛民
書記員王雪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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