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某訴被告馬某某3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yǎng)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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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鄉(xiāng)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撫養(yǎng)糾紛(2021)甘2926民初625號

原告:馬某某某,女,東鄉(xiāng)族,生于1981年4月27日,農民,小學文化,住甘肅省東鄉(xiāng)族自治縣東塬鄉(xiāng)林家村一社1號。
委托代理人:馬世清,系甘肅世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3,男,東鄉(xiāng)族,生于1980年11月2日,小學文化,住甘肅省東鄉(xiāng)族自治縣東塬鄉(xiāng)林家村一社1-1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證實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
2、原、被告的談話筆錄、庭審筆錄及離婚協(xié)議書等證實本案的基本的事實。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經父母包辦于2005年2月21日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二孩即長子馬藝帆(身份證號:622926200705080511),現(xiàn)由被告撫養(yǎng);長女馬藝梅(身份證號:622926201412230525),現(xiàn)由原告撫養(yǎng)。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多次發(fā)生矛盾,2018年9月24日原、被告因瑣事在被告工作的東塬郵政營業(yè)廳內發(fā)生爭吵并相互發(fā)生撕扯,期間被告在原告身上踢了幾腳,又手持火鉗子在原告左側大腿上打了幾下,經鑒定原告身體損傷程度未達到輕微傷標準。2018年7月31日本院受理被告訴原告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于2018年10月17日被告撤回起訴;2019年9月26日本院受理原告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于2019年9月26日因原告未能提供結婚證或登記的原始檔案等相關證明,本院無法確認雙方的婚姻效力并于2019年12月21日裁定駁回原告起訴;2020年1月7日本院受理原告訴被告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于2020年4月20日原告又撤回起訴;2020年11月5日經人調解,原、被告達成如下協(xié)議:1、雙方自愿“離婚”;2、長子馬藝帆由被告撫養(yǎng),長女馬藝梅由原告撫養(yǎng),雙方可以隨時探望子女,互相不得干涉;3、雙方的財產已分割清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補償20000元。2021年3月19日原告又訴至本院要求撫養(yǎng)孩子、分割財產等,本院受理該案后經主持調解,雙方各持己見未能達成一致協(xié)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已就子女的撫養(yǎng)、探視、財產分割已達成協(xié)議,本院予以確認,雙方應按協(xié)議履行;本案系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yǎng)糾紛案,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等訴訟請求應另行主張。其要求撫養(yǎng)孩子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本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一千零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長女馬藝梅由原告馬某某某撫養(yǎng),長子馬藝帆由被告馬某某3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均自理;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馬艷梅
人民陪審員馬興昌
人民陪審員趙文龍
書記員馬蘭梅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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