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遼0423民初1518號
原告:魏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員,住清原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艷,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滿族,退休工人,住清原滿族自治縣,系原告妻子。
被告:李某,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滿族,無業(yè),住清原滿族自治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本案借款人高凱已于2020年6月2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本案被告李某系高凱的妻子。原告出具轉款記錄1份:2018年3月30日,收款人戶名高凱,金額¥50,000.00元,客戶信息代理人姓名魏某。庭審中,原告陳述,我們和高凱是朋友關系,高凱打電話給原告說要用5萬元,說高凱妻子和高凱妻子的姨要開化妝品店需用資金5萬,按月息1分給,當天就給高凱轉款了,因為平時關系太好了,所以沒有打條,之后沒有給過一分錢。被告陳述,沒有開化妝品店這個事,借錢我不知道,錢也沒給過我。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轉賬記錄等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以上證明材料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lián),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通過原告提供的轉賬記錄及當事人陳述可認定原告魏某與借款人高凱間的借貸行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應予以保護。
關于被告李某的責任承擔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開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案中,債務人高凱已死亡,被告作為高凱的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高凱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負責清償原告的債務,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在繼承高凱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利息一節(jié),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借款期限及利息約定,故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從原告主張之日起按年息3.85%計算利息。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繼承高凱遺產的價值范圍內償還原告魏某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從2021年7月15日始按年利息3.85%計算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9.00元,由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帥
書記員徐婷婷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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