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鎮(zhèn)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遼0782刑初6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北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郎某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于遼寧省,文盲或半文盲,無業(yè)人員,住遼寧省。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12日19時10分許,被告人郎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銀翎牌電動三輪車由北向南沿道路東側非機動車道行駛至奈北線158公里+500米處右轉彎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范某駕駛的牌號為遼G×××××奇瑞牌小型轎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人郎某某受傷,車輛部分損壞。2020年9月15日,經北鎮(zhèn)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60.65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北鎮(zhèn)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及調查認定,被告人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范某無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郎某某家為低保戶,其妻子存在智力問題,子女均年幼。
上述事實,被告人郎某某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的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人員基本信息、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現場檢測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單、說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證人范某的證言、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北鎮(zhèn)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勘驗照片、情況證明、介紹信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郎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審前調查評估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吳小玲
人民陪審員朱曉紅
人民陪審員劉東
書記員曹洋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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