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2021)遼0106刑初393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雙峰縣興昂鞋廠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雙峰縣。因涉嫌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傳喚,同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4月11日被監(jiān)視居住,2021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龍某,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雙峰縣。曾于1990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審,于2015年4月23日被監(jiān)視居住,于2021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2日,被告人朱某聯(lián)系他人(另案處理)偽造了一本遼寧大學畢業(yè)證,后由被告人龍某送至鐵西體育場北門并以一百元的價格賣給蔡某。
另查,辦案機關扣押印有“遼寧大學”畢業(yè)證一本、假公章三枚、印有“辦證、刻章、票據(jù)”字樣的名片一盒。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供述、物證照片、勘驗、檢查、辨認、偵查筆錄、辨認筆錄、扣押清單及相關書證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龍某明知是偽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龍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龍某有前科,可酌定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朱某、龍某能夠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足額繳納罰金,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被告人龍某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龍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nèi)到湖南省雙峰縣司法局社區(qū)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qū)矯正。罰金已繳納)
三、違法所得一百元依法予以追繳;(已追繳)
四、扣押在案的印有“遼寧大學”畢業(yè)證一本、假公章三枚、印有“辦證、刻章、票據(jù)”字樣的名片一盒,由辦案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吳東洋
審判員張志強
人民陪審員王瑛馳
書記員孫嘉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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