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勞動合同糾紛(2021)滬02民終690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蕪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海浪,上海振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雅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雅居樂萬豪酒店,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KIMHAIMICHEALSEOW,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心軍,上海上正恒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jù)萬豪酒店的《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毆打他人、相互打斗屬于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違紀行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陳某和戎海龍是否發(fā)生了相互打斗的事實。對此,萬豪酒店提供了當時過道監(jiān)控視頻、當日與目擊者的談話筆錄以及五名證人證言予以證明。陳某上訴稱僅憑五名證人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對此,本院認為,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五名證人證言都確認了陳某與戎海龍發(fā)生了打架之事實,其中一名證人系萬豪酒店供應商的員工,難以認定其與萬豪酒店存在利害關系;其余四名證人系萬豪酒店的員工,也是陳某的同事,均為當日在場人員。同時,案發(fā)當日萬豪酒店制作的談話筆錄,作為書證及間接證據(jù)亦記載了案發(fā)當日在場人員的陳述。綜上,本案并非以孤證認定陳某與戎海龍存在打斗事實,而是通過全面、客觀地審核全部證據(jù),認定二人打斗之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萬豪酒店據(jù)此解除與陳某之某的勞動關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陳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斌
審判員焦明靜
審判員鄔梅
法官助理嚴姚萍
書記員嚴姚萍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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