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譚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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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湘1022刑初200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譚某某,男。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經宜章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5月14日被執(zhí)行逮捕。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張某某被網絡詐騙的二萬元轉入了被告人譚某某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2021年5月3日,被告人譚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譚某某已主動退贓人民幣144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行為,違法所得一萬四千四百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譚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積極繳納罰金,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主動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譚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譚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罰金已預繳納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二、被告人譚某某所退違法所得人民幣14400元,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王樂凱
人民陪審員李學亮
人民陪審員李小英
法官助理段平慧
書記員謝雪梅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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