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陰縣支行與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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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陰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魯0124民初1668號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陰縣支行,住所地:平陰縣。
負責人:尹麗婷,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傳德,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澤銀,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漢族,住平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廣民,山東玫山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12日,被告王某某通過手機銀行在農行平陰支行處申請了小額貸款,授信額度為108900元,雙方通過網絡簽訂了《個人自助小額借款合同》,借款執(zhí)行利率為以借款發(fā)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百分之伍拾,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借款執(zhí)行利率上浮50%。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jù)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王某某的貸款申請獲得批準后,其于2019年9月12日支取貸款108900元,約定還款日期為2020年9月11日。貸款到期后,王某某未能如期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截至2021年5月10日尚欠借款本金88900元,利息5193.72元。

本院認為,農行平陰支行與王某某簽訂的《個人自助小額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農行平陰支行依約發(fā)放了貸款,而王某某逾期未能依約定還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故農行平陰支行訴請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對于被告王某某主張的并未實際使用這筆借款,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貸出款項后又出借他人的行為,系另一法律關系,不能構成其不償還本案借款的抗辯理由。另對于被告王某某主張的關于違約責任罰息部分的規(guī)定,原告方提供的合同雖然用黑體字做出了注明,但是并不能證明原告方對于這些違約責任有明確清楚地向借款方進行了陳述或者注明,并且約定了違約責任明顯過高,應當屬于明顯的格式條款,根據(jù)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的有關約定,應當認為無效。本院認為,本案貸款系被告通過手機銀行向原告申請,原告依被告申請發(fā)放了貸款,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個人自助小額借款合同》,載明了“借款人聲明:貸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關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應我方要求對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說明,我方已經知悉并理解上述條款”,上述內容應系原告對被告盡了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故對被告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陰縣支行貸款本金88900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陰縣支行利息、罰息及復利(截至2021年5月10日,利息為5193.72元;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個人自助小額借款合同》中約定計算罰息及復利)。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6元,財產保全費961元,以上合計2037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磊
書記員王淑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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