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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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粵0307民初17430號

原告:施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汕尾市城區(q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興寧市。

一、被告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施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9年4月17日開始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貸款市場利率的四倍標準,從2020年8月20日開始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施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付款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劉某某承擔。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案件受理費900元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隋戎
書記員全柳茵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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