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盜竊罪(2021)遼0682刑初112號
公訴機關鳳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003年2月7日生于遼寧省鳳城市,滿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遼寧省鳳城市鳳凰城區(qū)。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監(jiān)視居住,2021年1月4日被抓獲,同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丹東市看守所。
辯護人安東,遼寧科賢律師事務所律師,鳳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間,被告人李某先后五次在鳳城市鳳凰城區(qū)唯郡城市廣場大玩家游樂場內,盜竊收銀臺內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4300元,所獲贓款被其揮霍。
2020年11月末至2021年1月4日間,被告人李某先后六次到鳳城市鳳凰城區(qū)胡某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內盜竊廢鐵1000余斤,盜竊后將廢鐵賣出,所獲贓款1000余元,均被其揮霍。其最后一次盜竊的閥門5個、鐵皮圈3個、鐵皮100余斤,被偵查機關依法扣押并發(fā)還給失主胡某。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被抓捕并于被傳喚至某某機關,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經丹東市第三醫(yī)院精神疾病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李某案發(fā)時為“精神發(fā)育遲滯(輕度)”,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被害人姜某、胡某的陳述,證人代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現(xiàn)場指認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發(fā)還清單,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書,價格認定結論明細表,精神疾病法醫(yī)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資質證明,鑒定意見通知書,無利害關系證明,鳳城市司法局關于未成年人李某社會調查評估的情況說明,情況說明,監(jiān)控視頻,前科劣跡查詢表,未成年人成長經歷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罪認罰具結書,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構成盜竊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屬實,應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被害人姜某人民幣四千三百元,退賠被害人胡某人民幣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王松琦
人民陪審員郭永波
人民陪審員李欣華
法官助理王冕
書記員姜女杰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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