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與林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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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21176號

原告杜某某,女,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廣東禾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汕尾市城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向被告購買位于深圳市龍崗區(qū)房產(chǎn),雙方約定購房總價為800000元,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被告交付了定金50000元。
原告主張被告并非涉案房產(chǎn)所有權人且涉案房產(chǎn)沒有產(chǎn)權證明無法過戶,因此訴請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定金。被告則稱:1、其確認收到原告交付的定金50000元;2、涉案房產(chǎn)原房產(chǎn)證系綠本,無法過戶,原告亦清楚該事實;3、其系涉案房產(chǎn)所有權人。為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交了《房產(chǎn)轉讓協(xié)議書》、《律師見證書》、《房產(chǎn)證》、《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委托書》予以證明。上述證據(jù)顯示,被告在律師見證下從涉案房屋原權利人凌育威處購買了涉案房屋,并簽訂了相關協(xié)議。
原告僅認可《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委托書》的真實性,但稱其向被告購買房產(chǎn)時被告僅稱其系房產(chǎn)的所有權人,而并未告知原告涉案房產(chǎn)無法過戶的事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均確認原告向被告購買涉案房產(chǎn),因此本院確認原被告雙方建立了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庭審中被告確認涉案房產(chǎn)無法過戶,即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因此原告訴請解除其與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原告向被告繳納了定金50000元,現(xiàn)合同已解除,原告訴請被告向其返還50000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占用資金利息,原告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與被告簽訂合同時審查過產(chǎn)權證明等相關資料,即原告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因此對合同解除亦負有部分責任,故原告訴請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杜某某與被告林某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
二、被告林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杜某某定金50000元;
三、駁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付款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林某某負擔。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徑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隋戎
書記員曾巧婷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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