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遼1422民初1475號
原告:遲某山,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朝陽縣人,農民,住朝陽縣。
被告:江某,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漢族,遼寧省盤錦市人,農民,現住建昌縣。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與被告間存在真實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經本院核實,被告欠原告米、面、飼料款1850元屬實。庭審中原告主張放棄利息及訴訟費25元,本院予以準許。被告江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失去抗辯的機會。原告主張被告給付1850元貨款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江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給付原告遲某山貨款185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由原告遲某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王振學
書記員高梓洋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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