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吉0284民初1664號
原告:王某,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高某,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王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2.欠條1份。本院經(jīng)審查,上述證據(jù)能夠證明本案待證事實,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3月,被告高某在原告處購買波玉3玉米種子,被告購買10袋并交了100.00元定金,每袋種子70.00元,共計700.00元減去100.00元定金,尚欠玉米種子款600.00元。
嗣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速給付玉米種子款600.00元。
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zhuǎn)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2013年3月,被告高某在原告處購買波玉3玉米種子,被告尚欠玉米種子款600.00元。被告高某依法負有向原告償還玉米種子款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給付玉米種子款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高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王某玉米種子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被告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俊蛟
書記員李雪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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