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陳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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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云0630民初457號

原告:李某,女,1992年4月28日出生,漢族,云南省水富市人,住云南省水富市。
被告:陳某1,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漢族,云南省水富市人,住云南省水富市。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與被告陳某1于2014年8月1日在原水富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婚姻登記?;楹笥凇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L子陳某2。2021年6月,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起訴被告陳某1離婚糾紛一案,同年6月16日,因李某在法定期限內未交納訴訟費,水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630民初43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br />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2021)云0630民初435號民事裁定書(上述證據均為復印件)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愿結婚的合法夫妻,婚后生育子女,且已共同生活多年,應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只要雙方多交流溝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處,努力改善夫妻關系,兩人是可以和好的。本案中李某并未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兩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對李某要求與陳某1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陳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方芳
書記員詹蕓荔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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