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強與張某冬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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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璧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皖1323民初4608號

原告:何某強,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靈璧縣。
被告:張某冬,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靈璧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何某強系靈璧縣某運輸公司工作人員,被告張某冬的車輛掛靠在該公司經(jīng)營。2020年,因車輛需要年審及繳納違章罰款等,被告張某冬向原告何某強借款4800元用于墊付上述費用,被告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借條一張,主要內(nèi)容為:“為墊付皖L×××××(借款用途),今通過轉(zhuǎn)賬或現(xiàn)金向何某強借到人民幣肆仟捌佰元整(小寫4800元),月利率1.5%,于2021年5月12日到期還本付息。逾期不還,則按照當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張某冬時間2021年5月10日”。當日,張某冬又出具收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收到何某強現(xiàn)金或轉(zhuǎn)賬肆仟捌佰元人民幣整(小寫4800元)(注:收款人同意借款人直接將該借款支付給特定的第三人或直接用于本人事務應該支出的相關費用)。收款人(債務人)張某冬2021年5月10日”。該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償還。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條、收條能夠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實,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故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沒有按約定還款,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按約定給付利息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某冬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zhì)證及抗辯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何某強借款本金48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計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張某冬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馬自衛(wèi)
法官助理金如雪
書記員張楠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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