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遼0106刑初524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現(xiàn)住址沈陽市鐵西區(qū)。曾于2016年8月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款人民幣15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抓獲,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于2021年4月29日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2021年7月15日經本院決定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qū)看守所。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韓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而又醉酒駕駛機動車,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紤]被告人韓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沒有主動繳納罰金,不符合公訴機關提出的如被告人足額繳納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的量刑建議條件。對公訴機關提出如不滿足上述條件,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馬騰飛
書記員郭超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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