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某某與金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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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滬0115民初46038號

原告顧某某,女,1964年6月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吳慧,上海市宏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欣蔚,上海市宏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某某,男,1964年7月2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被告根據(jù)其主張?zhí)峁┝恕渡虾J谐鞘芯幼》课莶疬w補償安置協(xié)議(適用價值標準房屋調換)》、(2017)滬0115民初66498號民事調解書、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簿、上海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等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在1987年登記結婚,于2017年8月31日經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了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華夏東路XXX弄XXX號XXX室、XXX室房屋。2007年12月,上述兩套房屋被動遷,取得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新德西路XXX弄XXX號XXX室在內的安置房屋三套,其中兩套安置房屋已被被告出售。2017年5月,被告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新德西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作為抵押,向案外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登記的最高債權限額為人民幣348.70萬元。

本院認為,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夫妻共同財產,且該房屋在原、被告離婚訴訟案件中未作處理,現(xiàn)原告要求明確涉案房屋中原、被告各自的財產份額,依法應予準許。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對外抵押,已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故原告主張被告少分夫妻共同財產,本院予以支持,具體份額由本院酌情予以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2020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現(xiàn)登記在被告金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新德西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原、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顧某某享有60%的產權份額,被告金某某享有40%的產權份額。
案件受理費55,130元,減半收取計27,565元,由原告顧某某負擔16,539元、被告金某某負擔11,0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周偉忠
書記員吳軼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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