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與馬某1、扎賚特旗華騰塑鋼門窗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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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2020)內22民終33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住內蒙古自治區(qū)牙克石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1,中共黨員,住內蒙古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2,內蒙古綽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扎賚特旗華騰塑鋼門窗廠。
經營者:趙艷軍,1976年8月18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qū)××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馬某1將位于賚特旗巴彥扎拉嘎鄉(xiāng)政府所在地的四間房屋出租給華騰塑鋼廠和趙某,華騰塑鋼廠租賃房屋西側二間半,用于經營塑鋼門窗,趙某租賃房屋另一間半,供八名雇傭的工人住宿。2018年10月12日16時42分許,該房屋發(fā)生火災,起火部位位于房屋西南側(華騰塑鋼廠租賃的)棚頂位置,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造成火災。火災發(fā)生時,趙某雇傭的工人正在租賃的房屋內用電飯鍋做飯,華騰塑鋼廠租賃的房屋內無人,房門上鎖。案涉房屋在火災中受損,本案受理后,經馬某1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內蒙古衡正通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評估,案涉房屋因火災造成的損失為137564元,評估費3000元。另查明,華騰塑鋼廠主要使用三相電,該三相電獨立于馬某1的二相電接入租住的房屋內,需要使用二相電時,從三相電中接入,或用馬某1接的二相電(華騰塑鋼廠的一個水泵用電)。

一審法院認為,本次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是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造成,而電氣線路故障,不排除線路存在短路、過載、漏電、接觸電阻過大等多種原因造成。從消防部門對起火原因的現(xiàn)場勘察、調查詢問及事故認定看,引起此次火災事故起火的線路故障,不能排除是馬某1所提供的房屋電線線路老化、趙某所雇傭的工人不當用電而導致,作為出租人,馬某1有義務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即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并妥善管理,作為承租人,趙某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即安全并合理的用電,馬某1的疏于管理行為、趙某的不當操作行為均是可能引起此次火災事故的原因,故對此次事故,馬某1、趙某均應當承擔責任。關于華騰塑鋼廠對此次火災事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起火和火災在性狀、程度、發(fā)生原因等方面均不等同,消防部門在火災勘察學上作出的起火原因認定不等于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火災原因,因此,消防部門作出的起火原因不能作為民事侵權賠償案件中確定責任的唯一依據。本案中,火災發(fā)生于房屋租賃期內,華騰塑鋼廠占用該房屋,且起火點位于其所租賃的房間,處在其管理范圍內,華騰塑鋼廠負有采取防范措施以確保房屋安全的妥善保管義務,本案案涉房屋起火時,華騰塑鋼廠處于鎖門的無人狀態(tài),其未能及時采取控制火災規(guī)模的相應作為,其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從事了預防火災發(fā)生的相應作為,但鑒于華騰塑鋼廠的經營者趙艷軍在得知發(fā)生火災后,快速趕到現(xiàn)場并盡力滅火,可認定華騰塑鋼廠對妥善管理注意義務的違反存在一般過失,華騰塑鋼廠怠于履行安保義務的行為可能導致房屋因火災毀損,且該損害確實發(fā)生,該行為與導致起火原因的行為均是該種損害發(fā)生的適當條件,具有相當因果關系?;谝陨戏治觯瑢σ蚧馂膶е路课輾牡膿p失,趙某、華騰塑鋼廠、馬某1均應承擔責任,根據三者行為在損害結果發(fā)生上各自所起的作用,一審法院酌定趙某、華騰塑鋼廠各承擔40%的賠償責任,馬某1自行承擔20%的責任;關于房屋損失數額問題,華騰塑鋼門窗廠提出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未扣除房屋的殘值,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房屋在火災發(fā)生后存在可利用的殘值,故一審法院對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予以認可,案涉房屋因火災造成的損失應為137564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一、扎賚特旗華騰塑鋼門窗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馬某1損失55025.60元;二、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馬某1損失55025.60元;三、駁回馬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00元,減半收取計1550元,評估費3000元,由馬某1負擔910元,扎賚特旗華騰塑鋼門窗廠負擔1820元,趙某負擔1820元?!?br /> 本院認為,就本案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華騰塑鋼廠和馬某1分別主張權利訴至法院,涉案當事人均相同。本案系馬某1作為原告,華騰塑鋼廠、趙某作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在本案審理期間,趙某不服華騰塑鋼廠作為原告起訴馬某1、趙某財產損害賠償一案的審理結果申請再審,經本院審理后做出(2020)內22民再6號民事判決,各方對該判決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就承擔責任比例問題,該案根據查明事實及現(xiàn)有證據綜合考量分析認定華騰塑鋼廠承租馬某1房屋時間較長,其對于承租房屋電路未進行定期巡檢,且本次火災起火點位于華騰塑鋼廠房屋內,華騰塑鋼廠應當承擔本次火災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雇傭的工作人員在火災發(fā)生時使用電飯煲,馬某1對出租房屋電路管理不善,對于火災的發(fā)生亦應承擔責任。故該案作出華騰塑鋼廠承擔本次火災事故60%的責任,趙某承擔20%的責任,馬某1承擔20%的責任的認定?,F(xiàn)該案就火災事故承擔責任比例問題已經作出合理劃分,故本案亦應依照該責任比例認定各自承擔的賠償責任。

綜上,上訴人趙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因二審出現(xiàn)新證據,故對一審法院判決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扎賚特旗人民法院(2018)內2223民初10370號民事判決;
二、扎賚特旗華騰塑鋼門窗廠于本判決送達后十日內賠償馬某1損失82538.40元;
三、趙某于本判決送達后十日內賠償馬某1損失27512.80元;
四、駁回馬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4650元,評估費3000元,由馬某1負擔1530元,扎賚特旗華騰塑鋼門窗廠負擔4590元,趙某負擔153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麗
審判員崔玲玲
審判員劉立巖
法官助理程永煒
書記員姜婉婷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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