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1)黔0525民初1676號
原告:郭某云,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穿青人,住貴州省納雍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孫耀輝,貴州煜昌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艷宏,貴州煜昌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楊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納雍縣。
被告:黃某學,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納雍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延安東路328號電信大樓1、3層。
代表人:楚軍鋒,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周勇,貴州四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結合庭審的舉證、質證,對上述爭議的要素審理查明后認為:1、誤工費,原告的誤工期評定為45天至150天,本院確定原告的誤工期為98天,按貴州省2019年度農、林、牧、漁業(yè)50757元/年計算,計算為50757元/年÷365天×98天=13627.90元;2、交通費,原告未提供正式票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3、鑒定費600元,計入訴訟費范疇。
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楊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郭某云無責任。因被告楊某駕駛的浙D×××××號車在被告平安紹興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原告郭某云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由被告平安紹興公司在交強險項下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范圍內賠付原告的護理費6330.24元、誤工費13627.90元,在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8000元的范圍內賠付醫(yī)療費1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營養(yǎng)費3750元。另,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另一受害人郭鑫宇同時起訴,但其請求的損失未超出涉案交強險限額范圍,故無需按損失比例計算賠償數(shù)額。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郭某云因交通事故所產(chǎn)生的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共計26298.14元;
二、駁回原告郭某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鑒定費600元,共計65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龍浩
書記員陸超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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