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趙某1等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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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魯02民終532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漢族,住青島市黃島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方偉,山東憲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1,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漢族,住青島市黃島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凡榮,山東加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2,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昌邑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志赟(趙某2之女),住青島市市北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趙殿舉與李玉香系夫妻關系,先后共同生育了長子趙某1、次子趙某2。趙某1與陳某于××××年××月××日依法登記結婚,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登記離婚,于2019年3月4日依法登記復婚。2018年4月28日,趙殿舉死亡,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20年10月28日,李玉香死亡,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5年3月26日,趙殿舉、李玉香共同作為買方與青島星海城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海城公司)簽訂《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坐落于青島市黃島區(qū)房屋一處,總房價款為589201.2元,該款項已于2015年3月22日前付清(含定金2萬元)。該處房屋(以下簡稱房屋A)的不動產(chǎn)權證書編號為魯(2016)青島市黃島區(qū)不動產(chǎn)權第xxxx號,登記的權利人為趙殿舉、李玉香,共有情況為共同共有。2017年9月22日,趙殿舉作為買方與徐洪清、樊明霞簽訂《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購買坐落于青島市黃島區(qū)處,成交價格為17088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含定金20萬元),車位款13萬元另支付。當日,樊明霞向趙殿舉出具清款協(xié)議,稱房款已全部結清,房屋已交接完畢。該處房屋(以下簡稱房屋B)的不動產(chǎn)權證書編號為魯(2017)青島市黃島區(qū)不動產(chǎn)權第xxxx號,登記的權利人為趙殿舉,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2020年1月16日,山東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0786民初82號民事判決,認定趙殿舉、李玉香共同所有三處房屋:坐落于昌邑城區(qū)首住宅樓(昌房權證改字第××號)、房屋A、房屋B,并且判決第一處房屋歸趙某1所有、房屋A歸趙某2所有、房屋B歸李玉香所有,趙某2支付趙某1房產(chǎn)差額298266.67元,李玉香支付趙某1房產(chǎn)差額68150元。2020年6月10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7民終2306號民事判決,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且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趙某2、李玉香均未履行上述生效判決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本案當事人一致認可被繼承人趙殿舉的遺產(chǎn)范圍包括:1.已分割遺產(chǎn):趙殿舉遺產(chǎn)1830050元,趙某1已繼承610016.67元、趙某2已繼承1220033.33元;2.未分割遺產(chǎn):趙殿舉名下編號為xxxx的太平洋紅福寶兩全保險(分紅型)的保險利益。李玉香的遺產(chǎn)范圍包括:房屋B、李玉香名下編號xxxx的太平洋紅利發(fā)兩全保險(分紅型)的保險利益。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為:陳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應當由被繼承人清償?shù)呢敭a(chǎn)義務。雖然趙某2對案涉二份《借款協(xié)議》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但是根據(jù)陳某提交的二宗付款記錄所記載的款項支付日期、支付金額、性質等內(nèi)容,能夠與協(xié)議載明的“乙方正常簽約購房,其中的付款環(huán)節(jié)由甲方直接支付”相吻合,并且(2020)魯07民終2306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已認定房屋A與房屋B屬于趙殿舉、李玉香共同所有,因此應當認定趙殿舉、李玉香作為共同借款人向陳某借款購買了上述兩處房屋。陳某主張支付的交房物業(yè)費、電梯費、采暖費、水費與購買房屋并無直接關聯(lián),相應費用不宜認定為借款,故房屋A、房屋B對應的借款本金分別為602893.96元、1893416.07元,共計2496310.03元。二份《借款協(xié)議》均約定借款年化利率18%,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確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彪m然絕大部分出借款項發(fā)生于陳某與趙某1登記離婚之后,但是在本案立案時陳某與趙某1作為共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主張趙殿舉、李玉香向兩原告先后借款60萬元、180萬元分別用于購買房屋A、房屋B,屬于當事人自認,現(xiàn)陳某又主張系案涉借款的唯一債權人,這明顯侵害了趙某2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因此,上述借款本金2496310.03元以及相應利息的債權人應為陳某與趙某1。趙殿舉、李玉香均死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趙某1、趙某2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以其所繼承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在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清償債務?,F(xiàn)陳某同時針對趙某1、趙某2提出訴訟請求,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陳某僅有權對上述借款本息的50%主張權利。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確認當事人一致認可的被繼承人趙殿舉、李玉香的遺產(chǎn)范圍屬實,法院予以認定。至于趙某2主張遺產(chǎn)范圍另包括對案外人享有的債權(借款本金75萬元以及相應利息),因該筆款項涉及案外人張國政、王建英、昌邑市東方彩印有限公司的權益,還涉及債權是否已轉讓的其他事宜,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利害關系人可另案起訴以確認是否屬于趙殿舉、李玉香的生前債權。對于訴訟費用,陳某在本案中僅要求趙某2承擔,系其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核定為11820元。至于保險費,陳某未舉證證明已實際支出,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評判。判決:一、趙殿舉、李玉香欠陳某借款本金1248155.015元以及相應利息(利息分為十部分,第一部分以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3月21日起算,第二部分以569201.2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3月22日起算,第三部分以4862.34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3月26日起算,第四部分以8830.42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10日起算,第五部分以2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12日起算,第六部分以16387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20日起算,第七部分以20001.87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20日起算,第八部分以17319.6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20日起算,第九部分以17314.6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20日起算,第十部分以8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22日起算,均按年利率18%標準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然后再乘以50%),由趙某1、趙某2以其所繼承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在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予以清償,并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二、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上訴人提交證據(jù)1:《聲明》書證一份,(2020)魯0211民初6971號判決書一份,擬證明事項:根據(jù)《借款協(xié)議》中出借人僅為“陳某”一人的記載,及判決書第3頁第1行“趙某1辯稱:對于陳某的訴訟請求,趙某1認可并同意支付”的庭審記載可知,為簡化審理,趙某1撤回起訴單獨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且對陳某的主張明確認可,并至遲于2021年1月13日庭審時通知了債務人趙某2。原審判決遺漏了趙某1在庭審中“認可并同意支付”的重要事實,故得出了“嚴重侵害債務人趙某2合法權益”的錯誤結論。提交證據(jù)2《結婚證》書證一份,擬證明:陳某與趙某1復婚,互為配偶關系,財產(chǎn)及債權為共同共有。被上訴人趙某1對證據(jù)一的真實性和證明事項均認可;對證據(jù)二的真實性認可。趙某2對該2份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事項均沒有異議。本院認為,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針對上訴人的上訴分析如下:
關于本案法律適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本案法律事實發(fā)生于民法典實施之前,本案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具體到本案,趙殿舉、李玉香去世時,開始發(fā)生繼承效力,趙某1、趙某2作為其繼承人,開始享有繼承人的權利并承擔義務。從查明的事實看,被繼承人生前欠陳某及趙某1本金2496310.03元以及相應利息的債務。經(jīng)查,趙某1、趙某2沒有放棄繼承權,因此,趙某1、趙某2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在繼承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應負償還責任。趙某1在本案中既是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又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趙某1在本案中應優(yōu)先享有債權人的權利?;陉惸撑c趙某1系共同債權人的事實,陳某主張的權利能夠實現(xiàn),則趙某1債權也同時實現(xiàn),如果僅支持陳某50%的主張,勢必增加訴累。若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后仍有剩余,趙某1、趙某2再行遺產(chǎn)的分割權。一審法院認定陳某僅有權對本案借款本息的50%主張權利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鑒于陳某的主張事實清楚,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上訴人陳某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市人民法院(2020)魯0211民初697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市人民法院(2020)魯0211民初697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趙殿舉、李玉香欠陳某借款本金2496310.03元以及相應利息(利息分為十部分,第一部分以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3月21日起算,第二部分以569201.2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3月22日起算,第三部分以4862.34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3月26日起算,第四部分以8830.42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10日起算,第五部分以2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12日起算,第六部分以16387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20日起算,第七部分以20001.87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20日起算,第八部分以17319.6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20日起算,第九部分以17314.6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20日起算,第十部分以8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22日起算,均按年利率18%標準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由趙某1、趙某2以其所繼承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在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予以清償,并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
三、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728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42280元,由趙某1、趙某2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7280元,由趙某1、趙某2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袁金宏
審判員楊海東
審判員牛珍平
法官助理朱文雪
法官助理王小梅
書記員王倩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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