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詐騙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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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詐騙罪(2021)遼0111刑初160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qū)彙?021年7月6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沈陽市蘇家屯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威,遼寧希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伙同張某(已判刑),在微信上以銷售口罩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閆某人民幣17166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陽市蘇家屯區(qū)被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微信截圖、扣押清單、涉案財物入庫憑證,證人張某的證言,被害人陳某的陳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與張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義實施詐騙行為,應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主動繳納罰金,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三款、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李智博
人民陪審員何薇
人民陪審員邢帥吉
書記員尹金金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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