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調動員工的工作內容,可在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或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對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做出明示,如:
1用人單位的原因:(l)用人單位跨地區(qū)遷移、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2)用人單位倒閉、破產、解散、經營期限屆滿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2勞動者的原因:(1)勞動者自身身體原因導致不能從事勞動合同約定工作的;(2)勞動者白身原因在用人單位內部退養(yǎng)、待崗的;(3)勞動者從事某種[種的資質喪失(4)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諸如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發(fā)生改變的。3其他原因:(I)周家政策、法律法規(guī)的改變使得勞動合同某些條款不適應社會發(fā)展的;(2)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
用人單位在規(guī)章制度或在勞動合同中,對卜述情形進行列明,這樣來,一旦出現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就可對勞動合同與員工協商進行變更。